中国神州书画院总院在安徽合肥,于2011年正式注册,主要面向全世界弘扬和推广我国传统书画艺术,进行国内外书画艺术交流与研究,面向国际展示中华文化的独特魅力。中国神州书画院将会在相关部门监管和要求下,组织开展大型书画展览、全国采风、公益事业以及国际交流活动。还将陆续在各省市设立分支机构,更好的服务于全国各地的书画艺术家。中国神州书画院的办院宗旨是传播我国传统文化艺术,弘扬华夏文明,彰显书画艺术光彩,研究世界各地文化艺术,促进我国优秀的书画艺术工作者与海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共进,做我国文化艺术走向世界的纽带和桥梁。中国神州书画院将为我国的书画工作者及爱好者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及全方位的发展支持,为海内外文化艺术领域推出书画艺术名家、培养扶植书画艺术之后起之秀,组织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和名家书画作品展览活动,更好的为祖国文化事业做贡献。现任院长:刘克俊,名誉院长:童乃寿、王道良、王家琰、汪思棠,艺术顾问:陶天月、杨茂平、步云子等副院长:杨兴玲、赵胜东、周学良、黄海德、孙会永等2012年八月成功的举办了“首届神州杯全国书画大展”,2012年11月,中国神州书画院山东分院在青岛成立。
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神州书画院根据法定程序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专业书画院。
第二条:本院本着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艺争鸣”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积极团结、组织全国书画家、书画爱好者,加强与全国和世界各地书画家的交流与合作,为繁荣、发展我国的书画艺术事业尽责尽力。
第三条:本院宗旨是研究、传承、交流、发展,弘扬祖国传统书画艺术。在从事艺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院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本院立足合肥,依托全国,面向世界,加强与全国各地和世界各地书画界的联系与交流,不断扩大特聘书画家及院外书画师的队伍,积极组织特聘书画家、院外书画师开展书画研究、展览交流活动,编辑出版书画院作品集与个人作品集,为特聘书画家与院外书画师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
第六条:本院积极开展书画人才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画院书画家与社会书画爱好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与艺术创作水平。
第七条: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并提供相关的咨询与服务工作,共谋发展与壮大文化产业大计。
第三章 画院院士、画院画家(书法家)
第八条:凡省(直辖市)以上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会员、为书画艺术事业做出各种贡献和艺术上有一定造诣的书画爱好者,承认本院章程、拥护本院宗旨的,经本人自愿申请,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院院士和本院书法家、画家。
第九条:本院院士和画家(书法家)的权利:
1、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有入院和退院的自由。
3、享有优先在本院网站上发表文章、作品的权利。
4、有应邀参加本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5、有权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要求。
6、有推荐优秀书画人才入院的权利。
第十条:院士、画家(书法家)的义务:
1、有遵守本院章程和执行本院决议的义务。
2、按时交纳院士、画家(书法家)会费。
3、院士和画家(书法家)需交代表作品两副--四幅(斗方以上)作为本院存档,作品不退。
4、入本院时需交3张2寸彩照(院士、画家(书法家)证及存档使用)。
5、有积极参与和支持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本院成立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是本院最高权力机构,设院务委员若干人,院务委员由香港总部:中国神州书画艺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和院长直接聘任。
院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院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书画院的工作方针及工作计划。
2、决定书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
3、负责书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人员的任免。
4、聘请书画院顾问、名誉院长及特聘画家、书法家的评审聘任工作。
5、修订修改本院章程。
第十三条:院务委员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院长另行安排。同时接受香港中国神州书画艺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监督。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四条:本院经费来源:院士、画家(书法家)交纳的院士费,总部的资助,社会捐助,书画展销,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十五条:本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收院务委员会和总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香港总部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关于申请设立分院的要求
第十六条:为了传播民族文化艺术,弘扬华夏文明,彰显书画艺术光彩,研究世界各地文化艺术,促进我院优秀的书画艺术工作者与海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共进,中国神州书画院将在世界各地和全国各省市设立分院,成为我院文化艺术事业与各地交流的纽带和桥梁。更好的展示我国文化的独特魅力,更好的为祖国文化事业做出贡献。
关于申请设立分院的要求:
申请方负责人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经济实力。
1、申请方在当地书画行业具有一定的好评。
2、申请方在当地具备一定的书画家资源。
3、申请在当地须有一定的社会资源。
4、申请方须具备400平米以上的办公场所。
5、申请方须具备活动组织和协调能力。
申请方须向总院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分院设立一年后运用工作积极进取,组织团结当地书画家及会员,为当地书画艺术爱好者做出了一定的服务,并成功举办两次书画活动,无不良投诉,能够与总院和谐合作,能够响应和配合总院各项工作,未对总院造成不良影响,两年后保证金全额返回。
总院将对各分院给与全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对分院的工作给予大力的指导和帮助,为分院协调其它书画组织合作及有关方面事宜,为分院的发展工作做好各种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章程由中国神州书画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其修改、解释权均属于本院院务委员会。
中国神州书画院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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